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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发包方不验收怎么办 什么是建设工程管理

2021-08-16花都区知名律师

  杨丽华,东阳知名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合慧益律师事务所,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建设工程发包方不验收怎么办

一、建设工程发包方不验收如何处理

承包方应该学会利用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维护自身的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由于竣工日期不仅涉及工程进度款支付、竣工结算,还涉及质量保修和保修金的返还时间,所以该日期的界定十分关键。为防止发包方恶意拖延验收,承包方在工程完工、具备验收条件时,即应主动向发包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这是至关重要的一步。《竣工验收报告》可以很简单,主文甚至可以只有一句话,比如“贵司委托我司承建的某某工程,我司已经完工并自查合格,现提请贵司组织验收”。承包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即使发包方故意拖延不验收,也不影响该报告的效力,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第款,承包方提交报告之日即可视为工程竣工日期。没有《竣工验收报告》,承包方的竣工日期说不清楚,由此吃亏的教训太多了,实践中碰到多个被建设单位倒打一耙的例子。

如果承包方没有向发包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但发现发包方在未经验收而擅自使用的情形,则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第款,发包方擅自使用的日期亦可视为竣工日期。承包方需要注意收集发包方擅自使用的证据,比如对外开业通知、营销宣传单、广告册等。

由于从工程完工到发包方擅自使用期间,通常还有一定时间差,这一段时间的耽误也会给承包方造成损失;所以最可靠的办法,还是在完工后立即向发包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请发包方代表签收;如发包方拒绝签收,可用ems方式将《竣工验收报告》挂号邮寄给发包方,不能因顾虑影响关系而不发函,毕竟对方拒绝签收已经是一个诚信缺失的信号。如发包方收到报告后提出整改意见,承包方应及时整改,不宜因对方未付款或其他原因而拒绝承担质量整改义务,以免给对方留下借口;整改完成后,应再次书面提请发包方验收。

对于建设工程发包方不验收怎么办的问题,通过以上的资料大家可以看出,首先,对工程验收是发包方应尽的,关于这一点,在当初的承包合同中就应该有所规定。所以,如果工程完工后,发包方不验收,自己一方面可以与发包方进行协商。另一方面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承包方一定要确保工程质量,才不会影响验收的进度。

二、发包人拒不支付工程款怎么处理

1、发包人不组织验收,也未使用,拒不支付工程款如何处理

无论施工合同有效与否,结算的前提是承包人施工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条件不成就。发包人为了拖延支付工程款或者其他原因,不组织竣工验收,但支付工程款的前提仍是工程质量合格。遇到此种情形,承包人只能起诉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并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经鉴定质量符合约定或者国家规定的,发包人应支付工程款;经鉴定质量不符合约定或者国家规定的,承包人修复之后才能获得工程款。当然,工程质量鉴定合格,发包人应对其拖延验收的行为承担违约,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利息。

2、发包人已经使用未经验收的工程,可否再以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在发包人未组织验收但先行使用的情况下,应理解为发包人放弃质量抗辩,并以行为表明承包人施工的工程质量符合约定。发包人应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是否应承担保修,分歧较大。我们认为,如果使用并不会造成已经施工的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承包人仍应承担保修。保修期应以发包人实际使用日期起算。如果质量问题是由于发包人提前使用造成的,相关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3、工程经验收合格,发包人是否仍可以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不支付工程款

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发包人出具了竣工验收合格手续,但事实上并未真正组织验收或者保留部分质量问题通过验收。工程款和工程质量涉及不同主体的利益。工程款的给付只涉及承发包双方的利益,而工程质量不仅事关当事人的利益,更涉及不特定群体的利益,因此对两者的要求不同。涉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而涉及公共利益的,公权力应依法干预。不管当事人是否真正组织验收,只要其签署了合格意见,与提前使用一样,应视为发包人已放弃质量抗辩,此时发包人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如果工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承包人的不能免除,仍应承担保修。

4、发包人是否可以承包人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双方的主要义务就是承包人按照约定完成工程施工,发包人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合同主要义务是与合同双方的签约目的相联系的,如果一方不履行将会导致根本违约,缔约方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有权解除合同。也就是说一方不履行主要义务的,相对方享有抗辩权。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和承包人开具发票的义务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义务。支付工程款是合同的主要义务,但开具发票并不是主要义务。两者不具有对等关系。只有对等关系的义务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以上知识就是对“建设工程发包方不验收如何处理”问题进行的解答,建设工程发包方不验收的,承包方可以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维护自身的权益,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什么是建设工程管理

建筑工程管理

建筑工程管理专业具有管理学和工程学的双重属性,以建筑工程管理为依托,兼顾工程管理,培养具备管理学、经济学、法律法规、工程技术的基本知识,掌握现代管理科学的理论、方法和手段,能在国内房屋建筑、市政基础工程建设等领域从事项目全过程管理的复合型中级管理人才,尤其在房屋建筑、市政基础项目的建设及运行中从事工程管理及设备管理的中级管理人才和技术应用型人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显然,建筑工程为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与建设工程的范围相比,建筑工程的范围相对为窄,其专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因此也被成为房屋建筑工程。

故此,桥梁、水利枢纽、铁路、港口工程以及不是与房屋建筑相配套的地下隧道等工程均不属于建筑工程范畴。

法律体系,法学中有时也称为“法的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法律体系:通常是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简单地说,法律体系就是部门法体系。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标准、原则所制定的同类规范的总称。法系是指根据法在结构上、形式上、历史传统等外部特征以及法律实践的特点、法律意识和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等因素对法进行的基本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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