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代理销售产品合同范本 公司借款合同合法吗
2021-08-16花都区知名律师
杨丽华,东阳知名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合慧益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超市代理销售产品合同范本
超市代销产品合同
供货方:
购买方:
甲方与乙方进行商品交易的任何相关程序为达到双方平等、互利、合法、公平的交易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签署如下协议:
一、合作关系甲、乙双方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形成供需合作伙伴关系:1.甲方所供产品,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如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甲方无条件退货或换货;2.甲方按乙方所需产品规格、数量及时送达乙方,响应时间不超过12小时;3.乙方在协议期内不得使用其它同类品牌;4.乙方月均计划消化甲方产品件,全年消化甲方产品件;5.甲方根据乙方全年实际消化产品数量及货款结算方式的不同给予乙方下列奖励:
二、供货品种及价格1.XX大众号110.00元;2.XX精壹级154.00元。在本合作协议书有效期内,如甲方调整产品价格,应及时通知乙方,双方均按调整之日起的新价格执行,若甲方降价则由甲方补偿乙方当日锁定库存之进货金额与以新价格计算之金额的差价。
三、货款结算方式甲、乙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及奖励的不同采用如下货款结算方式之一:1.现款现货结算;2.批结,甲方按每批件为一送货单位向乙方供货,次批货到时乙方无条件向甲方支付前批货款;3.期结,甲乙双方按天为一货款结算期,乙方应予当期的最后一天无条件支付甲方当期所供产品全部价款。乙方必须按时结算货款,不得延迟。本协议结束之日,乙方应结清所欠甲方所有货款。
四、违约甲方违反以上协议,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元;乙方违反以上协议,除结清所欠货款外,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
五、协议期限本合作期限自年_月_日至年_月_日止有效,有效期届满,双方本着真诚合作的态度及供需平衡的情况,在本协议结束前,再行签定新协议书。
六、其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备查,如有未尽事宜,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
zz食品厂 _ _
授权代表签章_ _ 法人签章_ __
日期_年_月_日 日期_年_月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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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借款合同合法吗
经常在电视剧里看到有些公司遇到困境时,缺乏资金,于是向平时合作的公司请求支援,向其他公司借款的情形。想必很多人都想知道,公司借款合同合法吗公司向个人借款是不是违法的呢下面由为您介绍一下。
一、公司借款合同合法吗
公司与公司之间贷款,当前被贷款通则所禁止,且有明确的行政处罚,虽然该规定仅是行政规章、且不合理,但仍有法律效力。
公司和公司之间借贷的模式,可以调整为下列模式:
1、通过银行委托贷款。
2、企业之间签订合作协议,一方支付另一方诚意金或预付款,约定一定期限无合作进展则退款,退款加利息。这其实也相当于回购条款。这是假合作,真借款。
3、通过个人转借款。企业A把款借给个人甲,甲再借款给企业B。企业B对A承诺提供担保,确保甲不向A还款时,B直接还款给A。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部分条例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公司向个人借款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的批复》中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无效:
1、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职工集资的;
2、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的;
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
4、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的。;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款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还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用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4倍之内的利息,依法受法律保护,超出部分则不受法律保护。;
三、公司之间借款的法律后果
公司之间到底借款被确认为无效,即不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第59条又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由此,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看,对借款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应依据以下原则处理:
1、维护金融秩序原则:对于企业之间借贷关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金融信贷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来认定其效力,对这类纠纷的处理,应当有利于维护金融信贷专营的秩序,有利于国家对资金市场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有利于引导企业正确使用资金。
2、过错原则:主要是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作为借贷标的物的资金被占用期间的损失,应当按过错来承担。
3、公平原则:是指在案件审理期间,应当公平地保护双方企业的合法权益,既要在明确的基础上,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损失的一方得到合理弥补,又不应使任何一方从无效借贷中获得不应当得到的利益。
根据以上原则,企业之间借贷关系被确认无效后,对涉及的借贷本金、利息及损失主要作如下处理:
对借贷本金的处理:借贷本金作为无效借贷合同的标的物,必须全额返还给出借方,而不适用损害赔偿予以替代。
对借款利息和损失的处理:在借贷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对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和利润一般不予保护。
在实践中,对无效借款合同项下的利息的处理一直都是沿用最高人民法院《联营纠纷解答》的规定,即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处以相当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罚款。
综上所叙,公司借款不是合法的但是可以通过其他模式来完成借贷行为。公司与公司之间贷款,当前被贷款通则所禁止,且有明确的行政处罚。若您有其它问题,可以登录官网,可免费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