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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做主将公积金贷给保障房 公租房政策介绍

2022-09-26花都区知名律师

 杨丽华,东阳知名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合慧益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谁做主将公积金贷给保障房

  摘要:在进行公积金贷款时,公积金贷给保障房,到底是谁说了算呢下面由为大家详细介绍,请看下文。


  一件有效利用闲置资金、推动保障房建设的;好事;,在试点中,却引发了一连串的争议。


  今年10月,住房与城乡建设部联合7部委下发了《关于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全国30多个城市开始试点。


  目前,北京的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征得北京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的同意,即将上报到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审批。一旦审批下来,保障房项目开发商即可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


  但目前,公积金的管理者、缴纳者和专家对此依然有着不同的思量。


  记者走访了北京市数位公积金缴纳者。多年缴纳公积金的职工李先生表示,只要是保证自己的应有权利不受损害,多建一些保障房自然是好;而来京工作的周先生则表示反对,;外地户口在京不能申请保障房,为什么要用我们缴纳的公积金来建保障房;


  其实,国家相关部门对此也早有考虑,并在《实施意见》中明确规定,试点城市人民政府在制定试点实施方案时,必须征求缴存职工意见。但据了解,目前很多城市的试点实施方案已经成型,有的甚至已通过地方政府的同意,却没有在缴纳职工中开展调研。


  而对于贷款收益究竟归谁所有,很多人以为,公积金收益是应该归缴纳者所有,但记者在实际调查中发现并非如此。在北京试点的具体实施方案中,公积金放贷收益是提交到市地方财政的专用账户,用于低收入人群的廉租房建设和补贴的。也就是说,其收益与公积金缴纳者并无关系。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一位负责人表示,这是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执行的。《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了,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除去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另外还用作建设廉租房的补充资金。2008年,北京住房公积金的收益达17亿,通过廉租房建设和补贴,扶助低收入家庭1万多户。


  一些专家对此提出了异议。中国人民大学不动产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况伟大认为,将公积金贷款的收益建设廉租房,这是混淆了公积金与;公共财政;的概念。


  而且,对于公积金投资风险,各地方公积金管理中心与一些专家学者也各持己见。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闻发言人、亲身参与北京住房公积金试点实施方案制订的李持缨表示,;从北京地区来讲,在操作上,我们已经完全把风险降到最低,应该说是绝对安全的。;此次国家对试点城市的选择,不仅要求公积金有余量、地方管理中心管理完善,而且强调本级政府的财政能力。也就是说,出了事,政府要;兜底;。


  上述负责人认为,一些专家的担忧是将风险人为;放大;了,政府对于保障性住房项目的选择很窄,这些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项目有政府土地的支持,房价售价比商品房要低,而且政府对于放贷有着严格的层层审批,所以并不存在太大风险。


  实际上,2008年金融危机时,广州、北京也曾出现过保障房卖不出去的尴尬。况伟大对记者说,只要是金融贷款,就无法杜绝呆坏账发生。


  其实,相关部门对此也早有警惕,不仅对贷款比例进行了严格限制,还要求每年各地还款总额不能超过公积金中心的增值收益。截至2008年,北京的公积金归结余额为1100亿元,其中有500亿元的存量资金,在留足备付后,按照国家试点的规定,其中15%用来保障房项目贷款,可提供的贷款总额为100多亿。按照2008年的收益,北京当年的还款总额就不能超过17亿元。


  即使如此,专家还是提出担忧,政府既是公积金的放贷方,又是担保方,在放贷过程中很可能出现;长官意志;。复旦大学住房政策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陈杰建议,公积金资金运用,要么是完全的政府行为,要么是商业行为,两者最好分开,可以通过政府购入公积金向开发商发行国债,从而保证公积金集中安全的使用。





公租房政策介绍

  核心内容:公共租赁房,是解决对既买不起经济适用房又不够廉租房条件的新就业职工等夹心层群体住房困难的一个产品。公共租赁住房是一个过渡性的解决方法。就是这部分群体不属于低收入,但是他目前通过市场确实解决不了自己的住房困难。在本文中,的将为您介绍公租房的含义、投资主体、供应对象、租房标准和政策优惠,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公租房的含义


  公共租赁房,是解决对既买不起经济适用房又不够廉租房条件的新就业职工等夹心层群体住房困难的一个产品。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


  公共租赁住房是一个过渡性的解决方法。就是这部分群体不属于低收入,但是他目前通过市场确实解决不了自己的住房困难。因此,政府提供给他们一定的帮助,过一段时间,当这部分群体有支付能力了,他们就离开公共租赁住房,到市场购买或承租住房。


  二、公租房的投资主体


  1、根据住建部等七部委在今年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其基本原则为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各地区在加大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投入的同时,采取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充分调动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和经营公共租赁住房的积极性。


  2、其房源一是政府通过收购或长期租赁市场上符合条件的商品房得到,二是通过新建或改建。新建公租房以配建为主,也可以相对集中建设。


  3、公共租赁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所建住房只能租赁,不能出售。


  4、细化规定中明确,鼓励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经济组织以独资、集资或者股份制的方式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建立多元化的运行机制,鼓励各地由企业投资和持有公共租赁住房产权,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和维修等日常工作。这类企业可由社会机构出资设立,也可由社会机构和政府共同出资组建。


  5、公共租赁住房产权所有部门应当承担物业管理,为承租人提供日常居住服务,公共租赁住房物业管理、有偿居住服务等费用由承租人负担。


  三、供应对象


  1、公租房现主要是针对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出租的住房,已取得廉租房、经适房、两限房资格的家庭无须再次申请,符合廉租房、经适房、两限房申请条件及家庭中有60岁以上老人、患大病人员、残疾人员、复转军人、优抚对象或重点工程拆迁的优先配租。


  2、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江苏省的细化规定中指出,新就业人员是指具有大中专学历、工作不满5年并在城市有稳定职业的人员,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城市有稳定职业并在就业地居住一定年限的非就业地户籍的从业人员。


  3、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


  四、对公租房的要求


  1、公租房的租赁合同一般为3到5年,合同范本以及租金水平由省市政府住建部门制订和调整。公租房到期可以申请续租。


  2、新建成套公租房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并要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公租房要进行基本室内装修,具备直接入住条件。


  3、供应范围和申请标准由市县的人民政府确定。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4、公租房只能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让、闲置或进行经营性活动。如拖欠租金,则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5、开发区、街道、乡镇、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提供给本辖区或本单位的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租住,剩余房源由市、县住房保障部门调剂安置其他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租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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