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 投保交强险 交通肇事逃逸应获赔
2022-12-17花都区知名律师
杨丽华,东阳知名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合慧益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
交通肇事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
是指在出现事故后,肇事者不及时抢救被害人,而是逃离现场,致使被害人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肇事者的主观心态应是间接故意。
投保交强险 交通肇事逃逸应获赔
核心内容:无论肇事司机是驾车逃逸或者弃车逃逸,只要肇事车辆已投保交强险且能够确定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都应予以赔偿。下面由详细介绍。
交通肇事逃逸交强险是否赔偿
张某骑着电动车被陈某驾驶的轿车撞成轻伤,陈某逃逸,交强险是否赔偿的问题
依照《侵权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我认为:
首先,肇事逃逸不在法定的免除范围之内。对于保险人的法定除外,《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仅在第二十二条以列举方式规定了四种情形即无证驾驶、醉酒驾车、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和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出现上述四种情况时,保险人无需支付保险赔偿金,但仍需承担垫付抢救费用的义务,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肇事逃逸并非本条所列之情形,保险公司当然无权据此拒绝履行保险金支付义务。
其次,肇事逃逸不在约定的免除范围之内。《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规定了数种情形下,交强险不负责赔偿或垫付。但肇事逃逸不在该条款约定的范围之内,故保险人亦不能据此要求免除赔偿。
第三,保险公司通常抗辩会援引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亦未规定肇事逃逸时,保险人可免于赔偿保险金。从该条的文义来看,该条仅规定肇事逃逸的,救助基金有先行垫付受害人部分费用的义务,但既未规定保险人可免除赔偿,也未规定被保险人丧失保险金给付请求权。所以即使发生肇事后逃逸时,保险人亦不能据此免除保险金支付义务。将第二十四条结合《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和《交强险条款》其他条文加以整体解读,亦能得出上述结论。法律法规设置社会救助基金目的是为受害人在交强险无法给予充分、及时的救济时,提供补救措施。根据该条规定,当交强险不足以赔偿或垫付受害人的丧葬费和抢救费时,社会救助基金才负有法定的垫付义务;若肇事车辆未参加交强险或因肇事逃逸无法确定其是否参加了交强险时,社会救助基金负有垫付义务。《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二十四条将机动车肇事逃逸作为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情形之一的原因,是为了避免人逃逸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受害人利益得不到保障,立法目的是使受害人的人身伤害得到及时救治,而不是免除保险人的。本案中陈某虽于事故发生后逃逸,但嗣后自行投案并及时通知了张某,故社会保险基金垫付的法定情形已消失,陈某应当及时履行赔偿或垫付义务。综上,肇事司机于事故发生后逃逸,既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也有悖于社会的善良风俗与道德伦理,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并予以道义上的谴责。但法律法规并未规定,保险人可据此免除交强险的赔偿,诉争交强险合同也没有约定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故未按保险公司约及时赔偿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